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天河区环保局提醒,在天河辖内区管的排污单位,应该到区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业务,否则有可能触犯环保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应及早带齐对应的材料,到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环保局窗口申请许可。相关业务不需要费用。
据介绍,因办理业务的不同,排污单位需要携带对应的材料到办事窗口,提交的资料需要为原件或复印件,部分要加盖公章。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受理,天河区环保局发放受理凭证,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新办.变更.换证要15个工作日,补领、注销则为10个工作日。
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环保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企业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对排污的权限和要求不了解。天河区环保局提醒,根据现行法例,当发现违规排污者,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以罚款。
问:无证排污如何查处?
天河区环保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不按证排污如何查处?
天河区环保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区管排污单位: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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