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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水务行业国家法规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5/11/27 15:41:50点击数(0)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

 

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

 

    一、充分认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目前,我区大部分城镇排水设施老化,功能不配套,管网渗漏严重,导致城区生活污水收集量和进水量偏低,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满负荷运行,造成电力、设备等资源浪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我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一般与城市供水价格同步调整,受诸多因素影响,污水处理费均未调整到位,出现价格倒挂,价格杠杆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对滞后和刚性成本的上升使得价格矛盾进一步加剧。

    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客观需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改善;是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全面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污染防治形势、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保证收费标准能够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今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要加大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实现2016年底前将我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和执行到位并合理盈利,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原则

1.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的利润水平确定可参照城市供水相关规定。

2.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适当补偿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三、合理有序调整收费标准

我区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已达到最低征收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水污染防治工艺的改进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地具体征收标准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水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与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统筹安排

各地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与制定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统筹协调进行,做好衔接工作,有序推进。要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与居民阶梯水价合并执行的,还应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是各地在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其它用水四类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二是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三是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四是各地可结合本地重点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单独制定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用,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五)加大政府投入

各地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城镇污水管网改造,从设计、施工等源头上将排水管网建设与雨水管道建设分开,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保证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同步发展,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六)积极做好低收入保障工作

各地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采取提高补贴标准或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

各地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企业与供水企业和水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逐步实行污水处理费与城市供水水费和水资源费捆绑收费的模式。对于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供排水企业可根据当地水资源费计量数据,征收排水进入市政公用管网的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以提高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缴率。

(二)强化行业监管

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建厅

                                                      2015年7月29日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摘要)

GB/T  31962-2015

 

四、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人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

4.1.2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物质和有害气体、蒸汽或烟雾。

4.1.3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等物质和排人易凝聚、沉积、造成下水道堵塞的污水。

4.1.4本标准未列入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

4.2水质标准

4.2.1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

a)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等级的规定。 b)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等级的规定。 c)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等级的规定。

4.2.2下水道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域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不得低于C等级的要求,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执行国家现行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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